古籍整理的历史进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08-04浏览:1收藏

古籍整理的历史进程,第1张

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出版界、学术界就开始重视古籍整理工作,出版了大量的经过整理的古籍,如亚东图书馆的标点本古典小说 (《红楼梦》、《水浒》等 ),商务印书馆的 《国学基本丛书》 ,中华书局的《四部备要》,上海杂志公司的《中国文学珍本丛书》等。商务印书馆在影印古籍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它出版的《四部丛刊》、百衲本《二十四史》、《四库珍本丛书》等,使许多珍本、善本得以公之于世,至今尚为学术界所使用。索引工作方面,则有哈佛燕京学社的“引得”和中法学会的“通检”,也是古籍研究者不可缺少的工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承并发展了过去古籍整理的优良传统,古籍整理工作又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据1988年统计,已整理出版和影印古籍3000种左右。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集合全国的专家学者成立了“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齐燕铭任组长),制订了长期的规划,使古籍的整理出版工作走上正轨。“文化大革命”期间,古籍整理出版工作遭到破坏,中断10年之久。

1981年 9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整理我国古籍的指示》,指出“整理古籍,把祖国宝贵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工作”;“整理古籍是一件大事,得搞上百年。当前要认真抓一下,先把领导班子组织起来,把措施落实下来”。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恢复了“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组”(李一氓任组长),制订了1982~1990年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简称“九年规划”)。随之各省市也根据自有的条件相继成立了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分别制订了各自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中华书局一直担任着古籍整理出版的主要任务,同时,各地还相继成立了专业古籍出版社 (名称不一,有的冠以地名,如上海古籍出版社、江苏古籍出版社等;有的称为书社,如齐鲁书社、岳麓书社等),古籍的整理出版蓬勃开展。

同时估计整理工作一定要具有耐心,细心,认真的素质。估计整理工作是一个非常枯燥无味繁琐的工作。每天都是从事千篇一律的工作。一定要善于从这项工作中发现乐趣才可以。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这份工作。

中国的古籍包罗万象,涉及人文领域的古籍是推动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古籍整理是基础性工程、综合性工程

一般说来,古籍整理就是对古籍进行标点、校勘、注释或者影印。与从前的私塾教育相比,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基础教育中旧学的部分有所削弱,大部分人对于古代文献接触较少,所以需要对古籍进行新式的标点和校勘以及注释、翻译,既有利于广大读者阅读,也为文史研究提供基本的文献资料。整理古籍的过程,也是对古代文献所反映的思想进行理解和消化的过程。对古籍中一个字、一句话的理解不准确,后续的研究就可能出现偏差。以汉代王充的《论衡》为例,一位前辈学者在其著作中认定《论衡》的某些思想是唯物的、某些思想是唯心的,裘锡圭先生的《读〈论衡〉札记》从文字学角度深入分析相关字、句的意义,得出的一些结论与那位前辈截然相反。学术研究是一个整体,作为基础性研究的古籍整理与对某部作品、某位作家的研究是相互呼应、相互配合的两个环节,不应该有高低之分。

中国的古籍包罗万象,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涉及人文领域的古籍是推动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载体。仅就道德而言,从个人品德到社会公德,以至维系社会和谐稳定,古籍里都有所涉及。从这个角度看,古籍整理不仅是一项基础性工程,而且是一项综合性工程。

我们要尊重学术工作的特点,按学术规律办事,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研究

从整体上看,建国以来的古籍整理工作发展是健康的。上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在毛泽东、周恩来、陈云等领导同志的关心下,中华书局组织点校出版了二十四史、《资治通鉴》和《清史稿》,为后来的古籍整理工作开了一个好头。上世纪80年代,最有价值、最有分量的古籍整理工作要数全国高校古委会规划组织的“九全一海”,即《两汉全书》《魏晋全书》《全唐五代诗》《全宋诗》《全宋文》《全元文》《全元戏曲》《全明诗》《全明文》《清文海》等10部断代诗文总集的整理。这项工程有系统性、有目的性地把历代的主要诗文都涵盖进来,对于研究每个朝代的文化是重要的基础典籍。在普及方面,全国高校古委会组织了全国高校20个古籍研究所的专家,用近10年时间编写了一套《古代文史名著选译丛书》,精选从先秦到晚清的134部文史名著进行注释、翻译和解题,对普及传统文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这几项成就的基础上,今后的古籍整理工作要把精力放在两个方面:一是重要典籍的进一步整理,把标点、校勘、注释做得更准确、更深入,使之成为经典,能够流传后世,多年来很多学者都在为之努力;二是要推动海外汉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我们把很大精力投入到这项工作中。近年,在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规划下,古籍出版工作开展得很有章法,取得了突出业绩。全国20多家古籍出版社有个联合体,简称“古联体”,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筹下承担了主要的古籍出版任务,出版了很多好书。但不容忽视的是,现在的古籍整理工作中有一股浮躁的作风。有些整理者没有古籍整理的基本功,也没有从事古籍整理工作的经验,就开始整理古籍,甚至主持重大项目,这样整理出来的古籍质量一定没有保证。有些重大项目,不经充分的专家评议、论证,就轻易上马,造成了巨大的资金浪费和荒唐的学术行为。我们讲“学术独立”,就是要尊重学术工作的特点,按学术规律办事,不能用行政手段干预学术研究,作出草率的决策。

海外所藏汉籍具有很高的版本、文献价值,应该把有价值的古籍影印复制回来,推动学术研究发展

宋元善本古籍的主体部分在中国,但海外所藏汉籍也具有很高的版本、文献价值。像日本收藏的1000部左右宋元版汉籍,有相当一批是孤本;或者是同一种书,日本藏的版本更早;或者是同一版本,日本藏的是全本,而国内只有残本。比如元代彭寅翁刻《史记》,现在世界范围内存9部,大陆和台湾有5部,日本有4部,9部中只有日本宫内厅书陵部和天理图书馆所藏的两部是全本。再如北宋刻本《史记》世界仅存3部,日本大阪的杏雨书屋藏本与北京国家图书馆、台湾傅斯年图书馆的藏本不是同一版本。这些有价值的古籍通过各种途径流传出去,原本回归已经基本不可能了,但我们应该关注这些汉籍的情况,把有价值的古籍影印复制回来,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做相关工作,日本宫内厅藏68种宋元版汉籍的影印本即将在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日本国会图书馆、内阁文库(国立公文书馆)藏本的影印工作也已经完成,今后逐步扩大日本各藏书机构汉籍影印工作。此外,《美国图书馆藏宋元版汉籍图录》即将出版,也是由我们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外所藏汉籍善本丛刊》正在有序进行。

海外汉籍整理并非简单地影印复制,存在着多重困难:首先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一批既懂古籍又懂外语的专业人才,对海外汉籍进行版本鉴定和影印整理工作,像日本宫内厅书陵部所藏的144种宋元版汉籍中,经我们鉴定、考证后,有4种不是宋元版,而是明版;第二是经费支持,国外有的藏书机构需要支付较高的复制费用;第三是需要与海外各藏书机构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以便于工作的顺利开展。

  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是古籍出版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再度引起业内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业内人士围绕与古籍整理作品相关的修改草案第13条进行讨论,该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业内人士认为,应当明确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加大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注释权、整理权。那么,古籍整理是一种什么作品,是否应当赋予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如何加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笔者就此阐述一些个人观点。

古籍整理作品的性质与著作权

在著作权法中,古籍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整理作品一般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或者缺失格式要求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而形成的新的作品。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通过注释、修改、审定、校勘等方式对古籍进行加工整理,而形成的便于现代人学习、欣赏或研究的新的作品。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围绕着古籍内容展开,无法脱离古籍内容而孤立存在,例如,整理加工应保留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达应体现原作的风格,因而古籍整理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利用;另一方面,古籍整理作品是运用专业知识,花费大量时间物力,投入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结果,整理所产生的新的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产生的不同于原作的作品,即使是对同一部作品进行注释、整理,不同人的整理结果会有差异,整理者会因为各自的独创性而形成自己的作品,因而古籍作品具有独创性。

由此可见,演绎是一种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都是演绎创作的不同方式,各种演绎活动的结果都是产生一个独立于原作之外的新的作品,统称为演绎作品。所不同的是各种演绎方式适用对象有所区别,改编适用于任何类型作品,翻译适用于语言文字作品,注释、整理主要适用于进入公有领域的古代作品,也可适用于受著作权保护的现代作品。

演绎作品既然是作品类型的一种,其著作权必然体现“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古籍整理者,这是独立于原作者的著作权人,整理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与其他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作品上署名、保护作品完整等著作人身权,复制、发行、改编等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实质是著作人控制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权利,以改编权为例,此权利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倘若有人要把古籍整理作品改编成漫画、通俗读物出版发行,就受到改编权的控制,改编者应当经过古籍整理作品整理者的许可后方能从事上述行为。

演绎作品既依附于原作品,又独立于原作品的特性,使得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一分为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者享有,但演绎者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当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2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权利”,即是这一原理的立法体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3条规定,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以“演绎作品”统称之,使得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地位更加清晰。一般演绎作品由于存在双重著作权,因此演绎者出版、发行、改编其演绎作品时还应当获得原作者的许可。但是,古籍均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而进入了公有领域。这就使得整理者可以不再受“原作者”的控制,自由地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和对古籍整理作品进行使用。古籍整理者因此比一般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了更为完全的著作权。

古籍整理者“注释权”“整理权”是否必要

如上述,古籍整理者对古籍整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规定古籍整理者的“整理权”“注释权”呢

注释权、整理权同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和演绎权与演绎作品一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演绎权是原作者享有的自己演绎或授权他人演绎作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对原作者的维护;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新的作品,体现对演绎者的维护。就古籍而言,注释、整理是使用作品的特定方式,而注释权、整理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他人以此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权利,这里的“著作权人”即古籍的作者。不言而喻,古籍的作者早已作古,而古籍也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因此,为古籍作品设立“注释权”“整理权”,无异于让早已作古的先人来控制他们的作品“被注释”“被整理”,这样的权利实无必要,也是没有用途的。这也正是《著作权法》未明确列举注释权、整理权的主要原因。

对古籍工作者来说,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也不能使他们拥有某部古籍的专有权利去限制他人对该古籍的注释、整理行为。原因同样是,古籍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可以对古籍进行注释、整理。即便为古籍整理者设立注释权、整理权,也只能适用于一种情况:古籍整理者禁止其古籍整理作品被再注释、再整理。然而,这种情况不是绝无仅有也是非常少见的,试想:经过注释、整理已形成古籍整理作品的再注释、再整理,意义何在,有什么价值呢现代人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研究、改编、翻译,这些使用方式受复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的控制,或者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受著作权控制。因此对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将其规定为演绎作品而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已经足够,无需再增设注释权、整理权。

当然,注释作品、整理作品不仅仅是针对古籍的,现代作品也有注释、整理的情况。但是现代作品需要注释、整理才可理解和阅读的情况实属罕见。也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在著作财产权中为列举注释权、整理权,而在有关条款如第35条、第37条等提到注释、整理,其意义就在于,如果使用的作品是注释、整理有著作权作品而产生的,使用人应当取得注释、整理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双重许可。

古籍整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着眼点

古籍整理作品是整理者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的智慧结晶,对于学习、研究古代文化经典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使得整理者的劳动得到尊重,利益得到保护是著作权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目前古籍整理作品保护应着眼于以下几方面。

第一,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对构成演绎作品的古籍整理作品,应切实维护整理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制止抄袭古籍整理作品行为,惩治复制盗版古籍整理作品的行为。古籍的校点、补遗等不产生演绎作品的,应当根据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使非法盗版行为得到应有制裁。

第二,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古籍整理作品的创作过程周期长、投入大,而购买群体特定、受众小。有组织的盗版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出来的数字化盗版对于正版古籍整理作品的出版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对此,应根据古籍整理作品的特殊性,适用法定赔偿来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并运用行政处罚震慑多次从事古籍整理盗版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结论

古籍整理作品是一种演绎作品,整理者对其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古籍的“注释权”“演绎权”属于早已作古的先人。古籍整理的著作权保护是鼓励整理者创作出不同的古籍整理作品,繁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注释作品、整理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从而为古籍整理作品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保障。当前,保护古籍整理作品的重点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古籍整理形成演绎作品的,整理者对该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有权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古籍的校点、补遗不产生演绎作品的,按照版式设计权保护出版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以纸为载体抄写或印刷的中国古代图书。 中国古代书籍的简称。古代的时间下限,一般有3种意见:①定在以鸦片战争使中国进入近代史的1840年;②定在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的1911年;③定在五四运动揭开新民主主义革命序幕的1919年。大多数人赞成第二种意见,即1911年前成书的图书,为古籍。

整理了《四库全书》,《四库全书》是在乾隆皇帝的主持下,由纪昀等360多位高官、学者编撰,3800多人抄写,费时十三年编成。丛书分经、史、子、集四部,故名四库。共有3500多种书,79万卷,36万册,约8亿字,基本上囊括了中国古代所有图书,故称"全书"。当年,乾隆皇帝命人手抄了7部《四库全书》,下令分别藏于全国各地。先抄好的四部分贮于紫禁城文渊阁、辽宁沈阳文溯阁、圆明园文源阁、河北承德文津阁珍藏,这就是所谓的"北四阁"。后抄好的三部分贮扬州文汇阁、镇江文宗阁和杭州文澜阁珍藏,这就是所谓的"南三阁"。

《四库全书》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按照内容分类分经、史、子、集四部分,部下有类,类下有属。全书共4部44类66属。

经部收录儒家“十三经”及相关著作,包括易类、书类、诗类、礼类、春秋类、孝经类、五经总义类、四书类、乐类、小学类等10个大类,其中礼类又分周礼、仪礼、礼记、三礼总义、通礼、杂礼书6属,小学类又分训诂、字书、韵书3属。

史部收录史书,包括正史类、编年类、纪事本末类、杂史类、别史类、诏令奏议类、传记类、史钞类、载记类、时令类、地理类、职官类、政书类、目录类、史评类等15个大类,其中诏令奏议类又分诏令、奏议2属,传记类又分圣贤、名人、总录、杂录、别录5属,地理类又分宫殿疏、总志、都会郡县、河渠、边防、山川、古迹、杂记、游记、外记10属,职官类又分官制、官箴2属,政书类又分通制、典礼、邦计、军政、法令、考工6属,目录类又分经籍、金石2属。

子部收录诸子百家著作和类书,包括儒家类、兵家类、法家类、农家类、医家类、天文算法类、术数类、艺术类、谱录类、杂家类、类书类、小说家类、释家类、道家类等14大类,其中天文算法类又分推步、算书2属,术数类又分数学、占侯、相宅相墓、占卜、命书相书、阴阳五行、杂技术7属,艺术类又分书画、琴谱、篆刻、杂技4属,谱录类又分器物、食谱、草木鸟兽虫鱼3属,杂家类又分杂学、杂考、杂说、杂品、杂纂、杂编6属,小说家类又分杂事、异闻、琐语3属。

集部收录诗文词总集和专集等,包括楚辞、别集、总集、诗文评、词曲等5个大类,其中词曲类又分词集、词选、词话、词谱词韵、南北曲5属。除了章回小说、戏剧著作之外,以上门类基本上包括了社会上流布的各种图书。就著者而言,包括妇女,僧人、道家、宦官、军人、帝王、外国人等在内的各类人物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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