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法简介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03浏览:3收藏

十四法简介,第1张

目录 1 拼音 2 概述 3 十四法详细介绍 31 动法 32 退法 33 进法 34 搓法 35 盘法 36 摇法 37 弹法 38 捻法 39 循法 310 扪法 311 摄法 312 按法 313 爪法 314 切法 4 参考资料 附: 1 古籍中的十四法 1 拼音

shí sì fǎ

2 概述

十四法指针刺操作过程中的十四种基本手法[1]。见金·窦杰《针经指南》。原称“手指补泻法”,即动、退、进、搓、盘、摇、弹、捻、循、扪、摄、按、爪、切[1]。

后世医家继承了窦氏的学说,并各有体会和发挥[2]:

明·徐凤《针灸大全·金针赋》略去捻法而增加提法,并指出了各法的用途[1][2]。《针灸大全·金针赋》:“爪而切之,下针之法;摇而退之,出针之法;动而进之,催针之法;循而摄之,行气之法;搓则去病;弹则补虚;肚腹盘旋;扪为穴闭;沉重豆许日按;轻浮豆许曰提。一十四法,针要所备。”

明·汪机《针灸问对》载“切、摇、退、动、进、循、摄、努、搓、弹、盘、扪、按、提”十四法,是将爪法、切法合并,捻法、搓法合并,又另加努法,并对各法的操作和作用作了较详细论述和阐发[1][2]。

3 十四法详细介绍 31 动法

动法为针刺手法名。《针经指南》列为十四法之首:“动者,如气不行,将针伸提而已。”源于《难经·七十八难》:“动而伸之。”[3]

32 退法

退法为针刺手法名。金·窦汉卿《针经指南》:“退者,为补泻欲出针时,各先退针一豆许,然后却留针,方可出之。”意指退到浅部再略作停留,才可出针。近代退针的方法,一般从深部缓缓退至皮下,留置片刻以待气缓,当针下不觉沉紧时随即出针。[4]

33 进法

进法为针刺手法名。《针经指南》:“进者,凡不得气,男外女内者,及春夏秋冬,各有进退之理。”指入针后,捻针进至一定深度以候气至的方法。《针灸大成》十二手法中所称“进针”是指下针时须“神气定,息数匀”,并正确取穴,与本法不同。[5]

34 搓法

搓法为针刺辅助手法名。是指行针过程中将针往一个方向捻转而言。因得气而针被吸紧。在紧度适宜的情况下,结合提插捻转可以出现凉感或热感。《针经指南》列作十四法之一:“搓者,凡令病人觉热,向外卧针,似搓缐之状,勿转太紧;治寒向里卧针,依著转法,以为搓也。”《针灸问对》解释:“搓,下针之后,将针或内或外,如搓线之状,勿转太紧,令人肥肉缠针,难以进退,左转插之为热,右转提之为寒,各停五息久,故日搓以使气。”《针灸大成》列为下手八法之一。其十二手法中称为“指搓”,用法相同。[6]

35 盘法

盘法为针刺手法名。是专用于腹部的一种针刺手法,针刺入腹部穴位后,将针扳倒进行盘转。《针灸问对》:“盘,如针腹部软肉去处,只用盘法……其盘法如循环之状,每次盘时,各须运转五次,左盘按针为补,右盘提针为泻。故曰:盘以和气。”在龙虎升降法中用此。[7]

盘法

36 摇法

摇法为针刺手法名。指出针时摇动针体的一种手法。《针经指南》:“摇者,凡泻时,欲出针,必须动摇而出者是也。”《针灸问对》:“摇,凡退针出穴之时,必须摆撼而出之,青龙摆尾亦用摇法,故日摇以行气,此出针之法也。”《针灸大成》列为下手八法之一;十二手法中称为“针摇”,用法类似。[8]

摇法[9]

37 弹法

弹法为针刺辅助手法名。是弹动针柄的一种手法,具有催气和行气的作用。弹法一般在得气的基础上进行。《针经指南》上有“弹者,凡补时,可用大指甲,轻弹针,使气疾行也。如泻不可用也。”《针灸问对》:“用大指弹之,象左补也。用次指弹之,象右泻也。每穴各弹七下,故日弹以催气。”[10]

弹法[11]

38 捻法

捻法为针刺手法名。捻同“捻”,用手指一前一后转动的意思。《针经指南》列为十四法之一。“捻者,以手捻针也,务要识手左右,左为外,右为内,慎记耳。”《针灸大成》列为下手八法之一。“捻者,治上大指向外捻;治下大指向内捻。外捻者,令气向上而治病;内捻者,令气向下而治病。如出针,内捻者令气行至病所,外捻者令邪气至针下而出也。”[12]

参见“左右转”:[13]

左右转为刺法术语。指针刺操作时的捻转方向。《针经指南·气血问答》:“以大指、次指相合,大指往上进,谓之左;大指往下退,谓之右。”即右手持针,当大指向前、食指退后,称为左转或外转;大指向后,食指向前,称为右转或内转。后世根据捻转提出补泻手法多种,参见捻转补泻条。

左右转

39 循法

循法为针刺辅助手法名。是催气速至的手法之一。《针经指南》:“循者,凡下针于部分经络之处,用手上下循之,使气血往来是也。”此法多在得气缓慢之时用之,以催气速至。循时用力不可大,一般以顺经方向为宜。[14]

循法[9]

310 扪法

扪法为针刺辅助手法名。指起针之后用手指扪按穴位。出《针经指南》:“扪者,凡补时用手扪闭其穴是也。”指出针后,以手指扪按穴位,掩闭针孔,无令正气外泄的方法。补法多用之。《针灸大成》列为下手八法之一,操作相同。《医学入门》:“扪者摩也,如痛处未除,即于痛处扪摩使痛散也。”此将扪解释抚摩动作。[15]

311 摄法

摄法为针刺辅助手法名。指用手指甲掐、切、抓、捏经络部位的方法。是行气的辅助手法之一。《针经指南》:“摄者,下针如气涩滞,随经络上下,用大指甲上下切,使气血自得通行也。”[16]

312 按法

按法为针刺手法名。1.指针刺时用手指按压穴位。《黄帝内经素问·离合真邪论》:“推而按之。”2.按针加力而言,是增强针感的一种手法。《针经指南》:“按者,以手拈(即捏)针,无得进退,如按切之状是也。”《金针赋》:“沉重豆许日按。”《医学入门》:“按者,插也。”可见针刺时向下插针为按,与提法对举。[17]

参见“提法”:提法为针刺手法名。与按(插)法对举,指将针上退的动作。明.《金针赋》列为十四法之一:“轻浮豆许曰提。”其法本于《难经》“动而伸之”,伸即提之意。《针灸问对》:“欲泻之时,以手捻针,慢慢伸提豆许,无得转动再出。每次提之,令细细吸气五口……故日提以抽气。”[18]

313 爪法

爪法为针刺辅助手法名,指针刺时用拇指指甲爪掐穴位以便于准确进针的方法。为《针经指南》手指补泻十四法之一。《针经指南》记载:“凡下针,用手揣摸穴处,以指爪切掐其处,针方有准。”后《针灸大成》列为下手八法之一。《针灸问对》将爪法内容附于切法之后,表明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19]参见切法。

314 切法

法律分析:法律术语的主要内容有:解释和说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公民、 法人、无国籍人、原告、被告、诉讼第三人、行政机关、预备犯、中止犯等。 描述和说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债、所有权、共 有、专利权、请求权、赔偿责任等。解释和说明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即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动产、不动产、物、林地、作品、发明、实用新型等。解释和说明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即事件和行为,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出生、死亡、违约、侵权等。在法律诸要素中,法律术语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功能,它对各种法律 事实进行定性分析,不仅确定某人、某情况、某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还 要确定它们的法律意义,从而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限定范围和提供 前提。法律术语要发挥以上功能,自身要具有明确性、规范性和统一性。法 律术语的明确性是指用精确的语言表述明晰的概念,确切无误地表达立法者 的意图。规范性是指用语要严谨周详,无懈可击,不能违背逻辑,产生矛盾, 要符合语音学和法学上规范化的标准。统一性,是指在同一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甚至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术语的含义必须是一致的, 不能前后不一,用词混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旧注所使用的术语很多,不能一一列举,这里只选择一些主要者说明如下:

1、曰、为、谓之 使用这三个术语时被释词总是处于术语之后,其含义等于现代汉语中的“叫做”。除了一般释义外这些术语有时还用来分辨同义词。例如:

①《论语·先进》:“加之以师旅,因之以饥馑。”朱熹注:“谷不熟曰饥,菜不熟曰馑。”《论语·学而》:“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郑玄注:“《大司徒》云:‘同师曰朋,同志曰友。’”(见孔颖达《正义》)

②《楚辞·离骚》:“各兴心而嫉妒。”王逸注:“害贤为嫉,害色为妒。”

2、谓 意为“说的是……”、“指的是……”,被释词在术语之前。如:

《荀子·天论》:“强本而节用。”杨倞注:“本谓农桑”。

《楚辞·离骚》:“恐美人之迟暮。”王逸注:“美人谓怀王也。”

3、貌、之貌 表示性质或状态的术语,意为“……的样子”。例如:

《庄子·逍遥游》:“夫列子御风而行,冷然善也。”郭象注:“冷然,轻妙之貌。”

《楚辞·九章·涉江》:“带长铗之陆离兮,冠切云之崔嵬。”王逸注:“崔嵬,高貌也。”

4、犹 “犹”表示用近义词作注,或者是用引申义训释本义,意为“如同”、“等于说”。例如:

《孟了·梁惠王上》:“直不百步耳。”朱熹注:“直,犹但也。”

《左传·庄公十年》:“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杜预注:“间,犹与也。”

5、之言、之为言 声训术语。用声音相同或相近的词进行训释,表示被训释词和训释词语源相同,意义相通,旨在探求事物得名的由来,这就是所谓“声训”。例如:

《尔雅·释训》:“鬼之言归也。”《说文》:“祓,除恶祭也。徐锴曰:‘按:祓,之为言拂也,”《说文》:“禳,磔禳祀疠殃也。徐锴曰:‘禳之为言攘也。’”

《论语·为政》:“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朱熹注:“政之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德之为言得也,得於心而不失也。”声训也可以不用专用术语,例如:《释名》:“日,实也。”“月,阙也。”“冬,终也。”“土,吐也,能吐生万物也。”“山,产也,产生物也。”《三国志·魏书文帝纪》:“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见也。”

6、读若、读如 表示注音的术语。例如:

《说文》“宄读若轨。”

《吕氏春秋·重己》:“其为饮食酏(yí)醴也,足以适味充虚而已矣。”高诱注:“酏读如《诗》虵虵硕言之虵。”。

“读若”、“读如”这两个术语有时也用来表示通假字。

7、读曰、读为 说明通假字的术语。例如:

《庄子·逍遥游》:“而御六气之辩。”郭庆藩注:“辩读为变。”

《汉书·贾谊传》:“天下无倍畔之心。”颜师古注:“倍读曰背”。

8、辞、词 古人把虚词叫做“辞”或“词”,在注解中使用这两个术语,就是指明虚词。例如:

《诗·周南·汉广》:“汉有游女,不可求思。”毛传:“思,辞也。”

9、衍文,脱文

校勘术语。衍文也叫“衍字”,简称“衍”,指古籍中因传抄、刻印而误加的文字。

脱文也叫“夺字”,简称“脱”,指古籍因传抄刻印而脱落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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