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04浏览:2收藏

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保存修复和使用保护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古籍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机构和个人参与古籍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古籍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古籍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和国有古籍收藏单位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古籍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古籍保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古籍保护工作进行评定、论证和专业指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籍保护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成果的汇总、古籍联合目录整理等工作,并向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提供古籍版本鉴定、保管、修复和使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八条 对古籍与古籍收藏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予以重点保护。对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江苏省古籍保护单位和所藏古籍被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予以重点扶持。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长期从事古籍保护工作,成果显著的;

  (二)将非国有古籍捐赠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古籍收藏单位的;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古籍从事公益性服务,成果显著的;

  (四)在古籍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古籍面临严重危险时,为抢救古籍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古籍保护领域作出其他重要贡献的。第二章 普查与登记第十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鼓励收藏古籍的个人向所属辖市(区)人民政府或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所藏古籍。第十一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的古籍建立古籍保护档案。古籍保护档案应当包括各古籍收藏单位所保管古籍的书目、版本信息、保存状况,及古籍保护设施情况等。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珍贵古籍名录。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名录申报工作,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古籍进行评审,形成推荐书目,经公示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籍,凡列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珍贵古籍名录的,应当收入市珍贵古籍名录。第三章 保存与修复第十三条 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进行书库的建设与维护;

  (二)建立古籍库房管理、古籍阅览等各项古籍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备的古籍保护工作档案,包括古籍目录、接收档案和修复档案等;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古籍保护人员。第十四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不得对所藏古籍实施赠予、出售、出租、担保等行为。第十五条 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因科学研究、举办展览等原因需要将所藏古籍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出借的古籍列入各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出借国有所藏古籍时,出借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古籍不受损害。

总之,要好好保护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在被破坏的太厉害了

要加强宣传,加强教育

历史文化传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现代城市发展建设离不开传统历史文化

城市历史文化传统不仅直接影响过去历史时期的城市建设,那些保留至今不同时代的城镇或历史街区,不同风格的建筑和历史古迹,以及具有浓郁地方和民族特色文艺、戏剧、服装等传统文化还构成现代城市发展的基础,为现代城市建设提供借鉴和启迪。我国现有660多座设市城市,1800多座县城,还有上万个建制镇。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依托历史已有城镇、集市、村落而发展演变过来的。对完全新建的城市而言,无论规划构思、选址布局、建设标准、建筑风格等,也都深受过去已积累的历史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历史文化传统对现代城市发展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古代城市规划、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为现代城市发展选址立地奠定了基础。我国从春秋战国时代就总结提出相当科学的城市选址原则。如《管子·仲马篇》讲,“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要求城市选址或要近山,或位于广阔的平原;城址的高度既要保证用水,又要便于防洪等原则。古代许多城市都经过“相土尝水,象天法地”科学选定的。北京建城3000多年,从永定河畔,卢沟桥头,向北、向上移到南自永定门北至钟、鼓楼,以故宫为中心展开,自元朝以来迄今基本未变。苏州古城至今2500年,号称地上天堂,城址至今不变。这些历史上成功选址,延续发展至今的城市,成为现代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第二,古城历史文化为现代城市建设积累了丰富的规划建设经验。如始于《周礼·考工记》而后逐步发展完善的城市规划制度,一直因革沿用至明清。它规定的天子王城城墙边开三门;城中道路,横竖九条(九经九纬);道路宽度,经涂九轨,环涂七轨,野涂五轨;宫城居中,左祖(庙),右社(庙),突出轴线,对称发展等规划原则,从周到隋唐,乃至明清,都是比较严格遵循的。周代末期管子提出了另一种着眼经济发展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城市规划分区原则,也对后世城市的规划建设影响很大。《管子·小匡》说:“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柱石)也,不可杂处,杂处则其言咙,其事乱。是故圣王处士,必于闲燕;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实际上,我国许多城市自古就有各自不同的功能分区。如历代王城、诸侯城一般都有内外两城,内城是诸侯与国君的王宫和重要官署,外城则分布有官吏王府区,平民、商人居住区,还有冶炼制作等工业作坊区,明清的北京城,除官署、书院、会馆区之外,还分别设置有珠市、灯市、花市、菜市、布市、缸瓦市、骡马市等,有的作为街道名称延续至今。这种分区规划的思想,虽然不能与今日的规划原则相提并论,但作为古代的规划思想和历史遗产对现代城市规划仍有重要的启迪。至于我国古代的砖木结构为主的古建筑,其独特的风格和完整体系,对研究我国历史文化,研究发展古代建筑技术,推陈出新、继往开来,都有珍贵的价值和重要意义。

第三,古城历史文化凝聚形成的城市的特色与风貌,在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历史文化古城地下地上都保存有大量的文物古迹,这些名胜古迹、文物连同那些具有浓郁的民族与地方特色的戏剧、文艺、服饰、语言、饮食等文化等传统,与整个城市融为一体,构成了这些城市的传统风貌与特色,弘扬民族精神,启迪现代城市发展。试想如果北京没有故宫和众多皇家园林,没有极富特色的四合院民居及胡同道路系统;拉萨没有布达拉宫;敦煌没有延续千年的石窟壁画,这些城市就失去了它们独特的精神风貌。如同彩绘褪去了色彩,名人丢掉了灵魂。而它们的留存却不仅有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而且有重要的现实的社会及经济价值。一是为我们现代城市建设提供了传统文化基础和规划建设的宝贵经验;二是为我们向人民特别是青年进行民族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最好的实物与历史教材;三是为我们提供了促进国际交往的纽带和发展现代旅游事业的重要资源。

二、继承传统特色,保护文物古迹,发展建设现代城市

我们已迈进二十一世纪。经济国际化,工业现代化,人口城市化正在更广阔的空间,更高的水平上展开。现代城市建设的规模和速度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推进。如何处理好现代经济发展、现代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传统,保持民族特色的关系,显得十分迫切。城市是一部连续的历史,城市今天的建设,未来的发展离不开已有的基础。发展不能割断历史。对城市中有价值的历史文化古迹与民族传统精华,我们必须保护、继承和发扬。这样,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才是有特色的、有生命力的。无论新城建设,还是旧城改造,都应该坚持这一总原则。

为了在现代城市建设中更好的继承传统,借鉴历史,保护好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正确处理好现代城市建设与保护传统历史文化的关系,国际社会在20世纪20年代就制订通过了《雅典宪章》,到80年代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其间还有联合国等国际机构组织,多次就保护和修复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古老村镇、古建筑、古城景观风貌、古园林遗址等,通过决议,发表宣言,要求各国政府、各地人民,都应把保护历史遗产作为自己的义务。强调这不仅是为了本民族的利益,也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利益。遵照我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令,我们在今后的城市规划建设中必须十分注意保护好历史文物古迹。概括起来这些基本原则是:

1确认任何地方的历史城镇与域区,都是人类整个遗产的组成部分。保护这些遗产,是当地政府与人民继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传统,开创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的基石;也是我们履行国际义务,保护人类文明史,保护我们民族的长远利益应尽的一份责任。保护是义务,保护应纳入当地经济发展的政策,列入当地城市或区域规划。

2保护古迹,保护传统,保护环境,要形成一体。历史城镇与城区的保护不是孤立的,它应包括位于城镇地区内的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落、以及地上地下古迹群,还包括古迹古建筑或古遗址的周围环境与空间结构,特别是以街道和街区来体现的城市结构和形制,古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绿地和空地,建筑物或遗址的体量、风格、色彩、外貌,城镇和城区周围的人工的或自然的环境空间等。对保护对象、保护范围统一规划,划出绝对保护区和相对保护范围,分别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办法。

3要保护、恢复和利用相结合。对历史城镇、历史街和古建筑,要在保护的前提下适当恢复和利用。如辟作旅游景点等,使之具有现代经济意义,具有新的生命力。关键是要确保避免不适当的利用,不必要的添建,甚至改变其历史真实性的重建、新建。坚持在保护前提下,吸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予以维修,适当利用,使之具有经济价值。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利用中保护。保护不要影响发展,发展亦不得破坏保护。

4开辟新区、保护旧城。在工业技术飞速进步,现代城市迅速发展,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建筑密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为避免在迅速城市化过程中,历史城镇或历史街区遭到破坏,在规划上宜采取离开旧城,开辟新区的原则,以达到保护历史文化传统的目的。要避免拆掉有历史意义的旧城区,建现代化新城,也要避免新城繁荣,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区衰落。旧城改造应慎之又慎。在仔细调查地上地下历史建筑、历史古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护区与保护地段范围,并给于财力上的保证。要以新区的开发,为古城老区的维护提供财力帮助。

5鼓励民众参与历史城镇和有特色街区的保护。历史城镇文物古迹集中,那些反映传统风貌,体现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群,以及有纪念价值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发生地等,深居于群众之中,构成当地民众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涉及当地民众的民情、民风、文脉,要制订措施,鼓励民众参与保护。

三、坚持历史文化传统保护与利用的协调

在保护历史古城或有历史价值的街区工作中,面临的最大最经常的矛盾,是如何处理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传统的关系。比如历史上的老城区人口不断增加,导致老区添建翻建、新建建筑不断增加,破坏了老区的风格与面貌。现代化经济、社会、文化活动,特别是现代工业生产活动不断增加,占用了大量历史古建筑,使其遭到破坏,现代化高层建筑的插建、现代交通的发展、填埋古河道、拓宽旧街巷,破坏了历史古城的形制和布局等等,都是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古城矛盾的具体表现,还有经济财力上的矛盾。保护维修古迹、古建筑,历史街区,往往需要注入可观的资金,还要限制其发展,似乎是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所有这些都成为把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开拓对立起来的理由,但国内外已有越来越多的事实证实,只要我们换一种思路来思考、换一种方法来处理,也许上述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千年古城苏州,实行保护古城、开发新区并进的原则,古城内工业(十年动乱时不大的古城内有工厂500多家)搬迁出城,古城人口加以疏散,古城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加以控制,加上整修开放古园林、整理古街巷,使古城风貌局部得以恢复和延续,城市基础设施得到改善。位于古城以西的新区古城以东的工业园区,迅速发展起来。甘肃的敦煌,古汉朝时期的边陲城镇,历朝历代累积雕塑绘画,使敦煌壁画成为广大民群众和各界专业人士的观光胜地,成为研究古代文化、宗教、建筑、绘画的百花园,该市财政的直接收入1/3来自旅游。保护敦煌壁画这座千年文物圣地,成为当地政府与人民的自觉行动。意大利是世界古文明发祥地之一,又是中世纪文艺复兴的发源地,以古罗马、佛罗伦萨、威尼斯、庞贝古城遗址为代表的众多名胜古迹每年吸引着大量游客。保护古城古迹、发展旅游经济,成为意政府重要经济来源。其旅游人数接近该国总人口的一半,旅游收入已占到该国财政1/3以上。意历届政府都将保护古城古迹与发展经济融为一体。中外经验都证明保护历史文化传统与发展现代经济、保护历史旧城与开发建设现代化新城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只要我们采取辩证的思维,又有灵活的方法就一定可以找到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形式。我们要吸取一些国家,一些地区在发展的初期,只重现代经济,不重视民族传统;只重物质建设,不重视精神文明;只重眼前利益,不重长远与未来持续发展的教训。须知,历史城镇、老街区、古建筑,一切历史上的文物古迹是不可再生的。也许一时经济发展了,面对不复存在的珍贵历史文物,已无计可施了。现在一些地方不惜巨资造假文物、假古城、仿古街、仿古建,以此来刺激旅游,这一方面说明保护古迹与发展现代经济可融合;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类认识,经过曲折与教训后的遗憾与无奈。

保护文物的措施包括:

1建立保护区:将文物所在的地区设为保护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2建立文物库房:为文物建立专门的保管环境,使文物能够在最佳条件下保存。

3进行文物修复:对损坏的文物进行修复,以恢复其原有的外观和功能。

4建立文物数据库:对文物进行系统的记录和登记,方便日后的管理和研究。

5建立文物展览馆:为公众展示文物,让更多人了解和欣赏文物的价值。

6加强文物宣传:通过媒体、教育等渠道,向公众宣传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7加强文物保护的法律保障: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8加强国际合作:与国外文物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共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9开展文物考古:通过考古研究,了解文物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意义,为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提供依据。

10建立文物资料馆:收集、整理和保存有关文物的资料,为文物研究提供便利。

11开展文物教育:通过各种方式向公众介绍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意义,培养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12开展文物保护科技研究:开展新型保护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文物的长期保存提供技术保障。

13加强文物管理:建立健全的文物管理制度,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14开展文物保护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国外文物保护机构开展交流和合作,共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如何保护传统文化如下:

一、首先就是要构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

1、一是要审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2、二是要挖掘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价值。

3、三是要坚守住传统文化的基本元素。

4、四是要建立传承的保障机制。

二、传承传统文化的精神理念,进行系统性的文化教育:

既包括由国家组织的小学、中学、大学及以上的国民教育,也包含了具备基础教育功能和高等教育功能的非行政教育。制定相关教育制度,将传统文化融入日常教育,保障教育阶段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

三、结合当前新时代的要求,赋予传统文化现代意义:

结合当前新时代的要求,对传统文化赋予现代的意义,推动文化创新发展,对传统文化做出当代表述,为文化发展开辟出更大的空间。

只有调整适应当前时代的变化,推进传统文化创新创造,才能使得优秀传统文化始终与当代文明相互映衬,相互协调,成为新时代的新动力。

扩展资料:

当代中国文化之间存在割裂现象,传承与弘扬方式较为单一。

1、全球经济、文化交融发展,外来文化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对我国传统文化形成了强烈的冲击。特别是在一些青少年群体中,存在盲目追求西方文化,鄙弃民族文化的现象。

2、二是对优秀传统文化认知存在偏差。广大群众的文化敬畏感逐渐丧失,也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文化素养集体退步,对传统文化的珍视感日益减弱。

3、三是传统文化没有与当代文化有机结合。对传统文化的现实意义解读不够,使得传统文化与当代文化出现割裂现象。

4、传承手段较为单一。一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中,社会参与度不高,多是由政府实施的传统文化“包办传承”。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人大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设立文物局

在全国设立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管理机构。

建设各级博物馆。

积极加入国际公约。

积极申报世界遗产。

通过法律加强海关查验。

文物分级制度。

鼓励个人合法收藏。

加大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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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参考 :

中国文物保护体系分为可移动文物保护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两个体系,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核心机构是各级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界定的文物范畴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可移动文物主要实行以博物馆为主的保护。 可移动文物大多收藏在国家建立的、具有良好保护设施的博物馆或者纪念馆和科研院所中,因而被称为馆藏文物。馆藏文物分为一般文物和珍贵文物两类。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物,且必须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各级文物局负责管理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主体,主要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另外也包括世界遗产、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村)等。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以及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它六个种类,由各级文物机构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由国家文物局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批准了五批共127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台湾,文物保护单位被称为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由各级建设部门和文物机构共同负责管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经批准了三批及增补共10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镇(村)。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名单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评选、公布。目前已经公布了一批10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1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由建设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已经公布了五批共177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世界遗产。一般情况下,中国提出申报的世界遗产项目都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由建设部或国家文物局提出申报名单,教育部担任总协调,并以中国国家的名义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加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申请。目前中国有30项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

方法措施 :

1、分析总结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特点,确定合理的城市社会经济战略,并通过城市规划在城市空间上予以落实;

2、确定合理的城市布局、用地发展方向和道路系统,力图保护古城格局和历史环境,通过道路布局和控制建筑高度展现文物古迹建筑和地段,更好地突出名城的特色;

3、把文物古迹、园林名胜、遗迹遗址以及展示名城历史文化的各类标志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名城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4、通过高水平的规划设计处理好新建筑与古建筑的关系,使它们的整体环境不失名城特色;

5、规划保护范围,制定有关要求、规定及指标,制止建设性破坏。

1、提高全民素质,丰富其文化素养,虽然这是个漫长的路,但其可以达到治本的效果。

2、禁止人为破坏,其实现在大多数古建筑群都已经开辟为旅游景点,也因此对古建筑造成不小的破坏,对于旅游景点的古建筑,应当采取的是,限制游客数量,避免超载,同时设置隔离栏,防止游客直接接触,并在各个节点上设置必要的人手保护。

3、古建筑存在历史久远,随着时间迁移,也是古建筑老化损毁的原因,其实避免随着时间迁移的老化,对于一些年代久远的古建筑遗迹,应当以必要的手段封存,禁止开辟旅游景点。

4、损坏的古建筑应当及时修复,并在修复的过程中,请教专门的专家,详细的询问,并在修复过程中,尽量保持建筑原有的风貌,在保证它完整性的同时,不过度的扩建改建。

5、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各种比较珍惜的古建筑群,禁止私搭乱建,尤其是过度商业化的问题,除了相关的监管必须到位以外,对于破坏文物古迹这样一种行为,法律必须做出相关的惩戒条令,以防止再犯。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

  1,要建立和完善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

  2,各级政府要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根据各自历史和自然环境的实际状况,对每一处文化遗产都要制定出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促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3,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保护文化遗产的资金投人;

  4,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5,是要切实加强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籍的保护,促进对古籍的研究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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