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有哪些制度?

栏目:古籍资讯发布:2023-10-05浏览:3收藏

唐朝有哪些制度?,第1张

高祖即位之初,所行制度大都因循隋朝。随着征战的渐渐结束,各项制度都不断有所更改。自太宗至玄宗,逐步完备底定。这一阶段的政治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模式。

1。中枢决策

大一统帝国的兴盛,使得中央集权制得以充分发展。决策系统以皇帝为中心,由宰相、中书省和门下省共同组成。

(1)皇帝制度军国大事,皆由皇帝最后决定,以诏敕下达有关部门。诏敕的形式共7种: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敕(手诏)、敕旨、论事敕书、敕牒。其中,册书、制书最为隆重、重要,发敕(手诏)最为常用。诏敕若涉军国大事,必须用皇帝之玺。隋朝以来,便有皇帝八玺制度。八玺名为 神宝 、 受命宝 、 皇帝行宝 、 皇帝之宝 、 皇帝信宝 、 天子行宝 、 天子之宝 、 天子信宝 ,分别用于不同场合。八玺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须经皇帝批准,当面启用。

辅助诏敕而行,另有符节制度。当时,有铜鱼符、传符、随身鱼符、木契、旌节等。使用与掌管,都有严格规定。所有符节都分左、右两半,左半由门下省符宝郎掌管,右半由各有关部门执事官掌管。有事用左符传命,左右符合,方可施行。

当时,皇帝的至高无上之权是受到一定制约的。中书省 掌军国之政令 ,负责拟定诏敕。门下省 掌出纳帝命 ,如觉不妥,有权封还中书省。就是说,皇帝的旨意必须经中书省出旨、门下省审覆画可,才能颁于尚书省施行。

不经这样的程序,就是违制,可以不承认。这一制度,太宗时执行得最有成效,因而失误少。

围绕皇帝制度,皇储制度也较前代完备。皇太子所居东宫,建置了一套体系完备的职官系统,俨然一个 小朝廷此外,围绕皇帝的礼仪制度、舆服制度、陵寝制度、后宫制度、宗室制度,也都进一步发展起来,达到前所未有的完备程度。

(2)宰相制度隋朝尚书、内史、门下三省长官虽然 共执朝政 ,但被正式称为 宰相 者唯左、右仆射,而三省的运转轴心在尚书都省。这就是所谓参议国之大事 的三公, 坐于尚书都省。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 而到唐初,则以三省长官为 真宰相 ,因而称 其制定于唐 。三省名称,已固定为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三省长官分别为左、右仆射各1人,侍中2人,中书令2人。三省长官, 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 实际上,政事堂主要是协调中书、门下两省关系,即中书出令、门下封驳,争论不决,则先在政事堂议定,然后再奏闻。

武则天当政时,政事堂成为宰相议决军国大事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在政事堂议政,实行轮流 秉笔 之制。秉笔宰相称 执政事笔 ,即首席宰相,主持政事堂会议,总其记录。有诏敕签发,需宰相同署名者,除特别重大之事,可由秉笔宰相代署。光宅元年(公元684年),裴炎以中书令 执政事笔 ,便将政事堂由门下省移到中书省。从此,决策重心由门下省转至中书省。但此时的宰相仍是兼职宰相,即 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 。三省长官,在政事堂议政是宰相,回到三省则是各部门长官。

到玄宗时,政事堂改为中书门下,政事印改为 中书门下之印正堂为宰相议政和办公之所,后院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 分曹以主众务 ,为处理各项事务的秘书机构。至此,政事堂制度进一步完备,成为宰相决策和日常办公的重要权力机构,宰相也不再回本部门主持工作了。

鉴于仆射为从二品,侍中、中书令为正三品, 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 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与朝政。 其后,或曰' 参议得失' 、' 参知政事' 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 。但因其本官品位稍低,实际只是副相。太宗晚年,又有 同中书门下三品 的名号,即 同侍中、中书令 官品,可进出政事堂。至中宗时,虽为仆射,但不带 同中书门下三品 衔,则不得参议朝政,不能入政事堂。同中书门下三品 (简称 同三品 )逐渐成为固定职衔,取代 参知政事 一类名号为副相。高宗、武则天时期,又有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简称 同平章事 ), 外司四品以下知政事者,遂以(同)平章(事)为名。 ②玄宗以后, 同三品 又为 同平章事 所取代,成为副相的一种固定名称。

(3)决策程序自隋入唐,三省分工明确。中书、门下两省,是中央决策系统的两个关键部门。两省均在皇城之北,合称 北省 ,以别于在皇城内的 南省- -尚书省。

高祖武德三年(620年),改内史(内书)省为中书省。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西台、凤阁、紫微省,随即又恢复为中书省。置中书令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西台右相、内史、紫微令、右相,被尊称为 令公中书令为正宰相,后来在政事堂办公,中书侍郎便成为本省实际长官。

中书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曾随省名改称西台侍郎、凤阁侍郎、紫微侍郎。中书舍人,置6人,正五品上,亦随省名改称,具体负责本省的中心工作。其中1 人为 知制诰 ,专门负责起草诏敕,列席政事堂会议。6人分别联系尚书省六部,协助宰相处理有关奏章。

门下省自隋炀帝改官制,逐渐摆脱宫廷杂务,至唐初已完全成为专司封驳、参决政事的重要决策部门。高宗、武则天、玄宗时,一度改名东台、鸾台、黄门省,不久即复为门下省。武德三年,改纳言为侍中,置2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左相、纳言、黄门监、左相。侍中为正宰相,玄宗以后不再任命,门下侍郎始终为门下省实际长官。门下侍郎,置2人,正四品上,不任命侍中以后升为正三品,曾随省名改称东台侍郎、鸾台侍郎、黄门侍郎。给事中,置4人,正五品上,直接负责本省中心工作,审定诸司奏抄, 驳正违失 ; 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 涂归'

总括起来,唐朝这一阶段的决策程序大致如下:无论是 朝参 时皇帝与宰相议政,还是皇帝本人提出议题,都要先经政事堂会议商议决定,再由中书省知制诰拟就诏敕,送门下省审覆,如无不当,然后呈奏皇帝批准。诸司奏章,也得先经政事堂五房提出处理意见,政事堂会议议决后,再送中书、门下两省走程序。

2。行政体系

(1)中央体制这一阶段,中央行政体制是典型的尚书省六部与诸寺、监上下相系,协同运行的机制。尚书省与诸寺、监之间的职掌,是从隋朝逐渐开始分工明确起来的。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管理的中枢,掌政令;诸寺、监是中央事务机关,承受尚书省政令,分别负责某具体方面的事务。这就是唐太宗所说: 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 。

尚书省在高宗、武则天时,曾改称中台、文昌台、都台,别称南省。名义上以尚书令为长官,但极少授受,故以左、右仆射为实际长官。左、右仆射,各置1人,正二品, 总判省事尚书省总办公厅称尚书都省,又称都司、都台、都堂,以左、右丞为长官,各置1人。左丞正四品上, 通判都省事 ,分管吏部、户部、礼部十二司;右丞正四品下,分管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又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从五品上;左、右司员外郎各1人,从六品上, 掌副 左、右丞所管诸司之事。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都在尚书都省办公。

尚书省统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各置1人,正三品;各部次官为侍郎,各置2人,正四品下(吏部侍郎为正四品上)。六部各领四司,每司各置郎中1人,从五品上;员外郎1人,从六品上,掌管本司事。吏部、户部、兵部司,有时各置郎中、员外郎2人。

六部二十四司主各项政令,具体分工是:吏部,掌官吏铨选、考课、封爵、勋赏,分领吏部、司封、司勋、考功四司。

户部,掌天下田户、度用、钱帛、仓贮,分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

礼部,掌礼仪、贡举、祭享、朝贡,分领礼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

兵部,掌武官选授、疆域版图、车乘传驿、戎器仪仗,分领兵部、职方、驾部、库部四司。

刑部,掌天下刑律、官奴役隶、经费审计、门禁关津,分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

工部,掌土木营造、屯田职田、山泽苑囿、舟楫河渠,分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

尚书省之外,负责行政事务的机构为九寺、五监以及秘书、殿中二省。

九寺长官称卿,各置1人,除太常卿为正三品,其余皆为从三品。次官称少卿,各置2人,除太常少卿为正四品上,余皆为从四品上。各寺皆置丞, 掌判寺事 ,2- 6人不等,除太常丞为从五品上,余皆从六品上。大理寺之外,其它八寺皆领 署 一级机构,分管各项具体事务,置令、丞为正、副长官。九寺是: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五监,即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其中,国子、少府、将作三监设置稳定,军器、都水二监废置不常。国子监,掌教育训导之事,置祭酒1人为长官,从三品;司业2人为副长官,从四品下。少府监,掌手工技巧之事,置监1人、少监2人,为正、副长官。将作监,掌土木营建之事,定置监1人、少监2人。少府、将作二监,都有 署 一级下属机构。

秘书省、殿中省长官称监,从三品;次官少监,从四品上,以丞 掌判省事下属机构称局,类似寺领署。秘书省,掌天下经籍图书,撰修碑志、祝祭之文以及天文历法。殿中省,掌舆乘服御之事,为天子衣食住行服务。

直至玄宗前期,尚书省始终处于行政管理的中心地位,中书门下发出的诏敕皆由尚书省转发诸寺、监,或根据诏敕制定具体政令交发有关部门施行。

诸寺、监呈皇帝的表章,也交尚书省转中书门下奏闻,批复后仍由尚书省下达有关寺、监执行。尚书省的政令有两种,一是根据诏敕制定的具体施政方案,称 施行制敕 ,主要用于军国大事;一是用于日常政务的程式,称 省符 ,即所谓 大事则听制敕,小事则俟省符 。大体来讲,六部与寺、监存在相对稳定的政令承受关系,如户部对口太府寺、司农寺,礼部对口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秘书省,等等。

(2)地方体制隋朝的两级地方行政体制,到唐太宗时又开始朝着道、州、县三级制演变。边疆地区,在隋朝都督、都护制中又增加了羁縻府州制的内容。

太宗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分天下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划,不设专职官员,不定期遣使分道巡察。玄宗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增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1人,京畿、都畿二道以御史中丞领使职,其余各道一般以其大州刺史或大都督府长史兼领,职责为监察官。其后,逐渐干预地方政务。

州,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下三等,又按其地位轻重分为京、辅、雄、望、紧若干等。京州为京都或陪都所在地,后改称府。辅州以下,主要是为限定官员转迁次序而设。太宗贞观十三年(639年)统计,有358州。玄宗开元二十八年(740年),有328州。长官为刺史,上州从三品,中州正四品上,下州正四品下。以别驾、长史、司马协助刺史理事。京州为雍州、洛州,玄宗开元元年分别改为京兆府、河南府,长官为尹,以少尹为副。

县,京城诸县为京县,京郊诸县为畿县,其它地区按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为官吏转迁,又分赤、畿、望、紧若干等。贞观十三年,有1551县。开元二十八年,增至1573县。长官为令,京县正五品上,畿县正六品下,其它县自从六品至从七品。设丞1- 2人,为令之副。

高宗至玄宗期间,边疆地区陆续设置了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都护府,统管归附的各族部,有大都护府、上都护府之分。大都护府设大都护1人,由亲王遥领,副大都护、副都护各2人,实际主持府事。上都护府设都护1人、副都护2人。

都护府统领归附的各族部,主要通过羁縻州来实现。太宗平定突厥后,西北部族内附,便在其地列置羁縻州,大者为都督府,小者为州, 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皆得世袭 ,虽不交纳贡赋,但必须为 边州都督、都护所领 ①。

3。监察制度

以官吏监督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内容的监察制度,自太宗至玄宗前期发展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在当时的政治领域中起着显著的积极作用。

(1)监察机构隋炀帝改官制,以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共掌监察。唐朝废谒者台、司隶台,以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肃政台,增置右肃政台,后仍复为御史台。玄宗初年,以保留在东都洛阳的御史台称东都留台,亦称东台或留台。

御史台最高长官为御史大夫,置1人,从三品;副长官为御史中丞,置2人,正五品上。下属有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别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办公处所。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除了主持本部门公务,另有三项职掌。其一,与刑部尚书、大理卿组成三司,联合审理案件。其二,奉帝命审查囚徒。其三,受理御史奏弹之事。鉴于御史大夫不常置,御史中丞久而久之便成为实际长官。一人在京城负责御史台事务,一人在东都负责留台事务。

三院御史,侍御史主弹奏,殿中侍御史主殿廷秩序,监察御史主巡察。

御史台纠察内外官员,职任颇重。为防其恣意专横,又有尚书左、右丞对御史台进行监督的规定: 御史有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殿中侍御史中有2人分知东、西推,监督太仓、左藏库出纳。同时,尚书省刑部还有比部司,为专门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

武则天时,增创了知匦制度,成为御史台之外的另一条监察渠道。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铜匦,分东、南、西、北,接纳四方投书。设知匦使1人,以谏官掌领其职,接受投诉;设理匦使1人,以御史中丞或侍御史1人充任,处理投诉。

(2)言官制度唐太宗兼听纳谏,推进了言官谏诤制度的发展。

在决策的中书、门下两省,设置专司规谏讽谕的职官,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均分左、右, 左 隶门下省, 右 隶中书省。谏官两省对置,更有利于减少决策的失误。散骑常侍,左、右各置2人,正三品,多安置元老旧臣,规讽过失者少,侍从顾问者多。谏议大夫和补阙、拾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言官、谏职。

谏议大夫,左、右各置2人,正五品上,是最重要的谏官。魏征、褚遂良等,都任过此职,再逐步进至宰相。

补阙、拾遗,武则天时始置,左、右皆各2人,分别为从七品上、从八品上。

谏官言事,一是廷争,二是上封。廷争,即在朝廷上当面直言皇帝过失。

太宗时, 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内平章国计,必使谏官随入 ,对于军国大事有所谏议。上封,即书面指陈为政得失。玄宗曾下敕令: 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旦晚,任封状进来,所有门司不得有停滞。 谏官言事,一是对皇帝规谏,一是指斥宰相过失。每逢廷议, 非谏职,不当先谏官言事。

4。刑律法制

太宗至玄宗前期逐步确立起的刑律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一个高峰,奠定了宋、元、明、清各代刑法制度的基础。

(1)唐律疏议自高祖即位,至玄宗前期,有过多次较大的立法活动。

武德元年(公元618年),根据隋朝开皇律、令制五十三条格。随即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撰定《武德律》,大略以《开皇律》为准。

太宗继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主持重修律令。贞观十一年,修成《贞观律》500条,分12卷(篇)。 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徙者七十一条 , 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同时,又编《贞观令》30卷、《贞观式》20卷、《贞观格》18卷。唐代刑书中的律、令、格、式4种形式,自此开始齐备。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国家制度法规,格是国家机关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公文程式。

高宗时,又令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以《贞观律》为本进行修定,仍为500条,12卷,称《永徽律》。同时,修成永徽令、格、式。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又诏以律文为经,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释,并设问答,辨析疑义,补充疏漏。这些解释文字称 疏 ,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总计30卷。第二年颁行天下, 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②。疏与律合而为一,称《永徽律疏》。

武则天垂拱元年,颁行过垂拱律、格、式。

玄宗时,对《永徽律疏》多次修改,成为后世所称的《唐律疏议》,留传至今。同时,修成《大唐六典》30卷,记录国家机构职掌及其活动,为中国最早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唐律疏议》30卷,分12篇502条。名例篇57条,是总纲,内容为五刑、八议、十恶。卫禁篇33条,为警卫宫廷、守卫关津的条规。职制篇59条,是官吏违法失职的惩罚条规。户婚篇46条,是户籍、田宅、赋役、婚姻、家庭方面的条规。厩库篇28条,为牲畜、饲养、仓库管理方面的条规。擅兴篇24条,是征集兵士、大兴土木方面的条规。贼盗篇54条,为维护统治政权、个人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条规。斗讼篇60条,是斗殴伤人的处罚条规。

诈伪篇27条,是对欺诈伪造的惩罚条规。杂律篇62条,为不能归入前面九篇的形形色色犯罪,如奸情、契约、借贷等民事纠纷。捕亡篇18条,处罚逃犯、惩治追捕逃犯不力的条规。断狱篇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条规及处罚条例。

唐律不仅继承、发展了前代律法,大大地丰富了刑事立法的内容,而且十分重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制定了众多调整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专门条规,成为一部颇具代表性的完备的古代法典。

(2)诉讼审判以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御史台实行对执法的监督,这一司法体制自隋至唐逐步完善、健全。地方州、县虽然也建立起相应的法曹、司法等建制,但基本是与行政机关合一的,由刺史、县令亲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徒刑以下案件归京兆府),以及刑部转来的地方死刑案件。刑部掌全国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认为判决不当则改判,或驳令重审。重要案件,须送中书门下详覆,门下省的给事中可援引律条进行裁正。

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御史台的监督,大案要案则由御史中丞、刑部尚书、大理卿共同审理,称 三司推事 ;府州案件,有时由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司直(或大理评事)共同前往审理,称 三司使 ;自诉冤枉和疑难案件,由皇帝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御史台御史组成 小三司 共同审理。

各级审判机关的权限,规定十分明确。地方 杖罪以下,县决之 ; 徒以上,县断定送州复审讫 。死刑必须皇帝最后裁定,有时还要命中书、门下及尚书、卿、监共议,然后再由皇帝裁决。除恶逆以上和奴婢杀主,一次复奏即可执行外,其它死刑均须决前 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三复奏 。

5。科举制度

隋朝始兴科举,秀才、明经、进士等科初具规模。到了唐代,大大地发展起来,成为一项比较完善的选举人才的制度。

(1)取士科目《新唐书?选举制上》概括唐代取士之法,分 岁举 、制举 两种情况。岁举,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 天子自诏, 以待非常之才 ,叫做 制举岁举是 常选 ,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少数年份因天灾歉收、兵变动乱等原因暂停。岁举各科中,以进士、明经两科规模最大。进士科自高宗以后,越来越受应试者的垂青。 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常不减八、九百人。 应试人多,考中极少,因而当时将进士登科比作 登龙门明经科以熟读经书为主,考试较进士科为易,录取也不似进士科严格,因而在当时也有很多报考者。进士、明经两科之外,其余10科多不受人重视,往往无人报考,以至时开时停。本来,秀才科等最高,隋炀帝时尤其如此。可到唐太宗时, 有举而不第者 ,于是停举。玄宗时,一度恢复, 应者多落 ,因而废绝。其他科目,多为中唐以后所开科目,既不为人们重视,录取又颇滥,不时停其科。孝廉举,本是沿袭下来的一个科目,也在 岁举 之列。唐太宗曾亲试孝廉,却不合格,以后也未能发展起来。

岁举中,另有武举一科,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每年准明经、进士例举送。

制举是 制诏举人,不有常科 ,随皇帝临时所需列定科目。如太宗贞观十一年四月,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淳笃,兼闲时务;儒术该通,可为师范;文辞秀美,才堪著述;明识政体,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为乡闾所推者,给传诣洛阳宫。又如玄宗开元九年以 边境未清,统边须将 ,下诏有可以运筹决胜、斩将搴旗,或足拟万人之敌、堪为一堡之雄者,各听自举,玄宗亲试。

(2)士子来源前面谈到,唐代取士大致分岁举与制举两种情况。岁举应试者,一是由学馆出身的生徒,二是由州郡贡举的举人。

由学馆出身应试者,为数最多。当时,国子监所统,有国子学、太学、广文学、四门学、律学、算学、书学,以《新唐书?选举志上》的统计,在学生徒2280人。弘文馆、崇文馆、崇玄馆,还有不少官宦子弟为学生,其教学、考试, 如国子制东、西两京所设馆、学之外,地方也都设学,京都学生80人,大都督、中都督府、上州各60人,下都督府、中州各50人,下州40人,京县50人,上县40人,中县、中下县各35人,下县20人。玄宗以前,对学馆出身十分重视, 进士不由两监(按:东、西两京国子监)

者,深以为耻 。玄宗时,还曾下敕, 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送举 。礼部考试,也是 先两监而后乡贡不由学馆而举者,称为乡贡。唐代的乡贡,不同于前代,不由州郡长或大中正推举,而是想应举之人以 怀牒自列于州县 ,参加考试,然后到尚书省 疏名列到,结款通保 ,再由户部集阅 ,进行统考。唐代以乡贡入京考试之人谓 举人 ,不同于明清称乡试录取后之人为举人。唐代所谓 举人 ,只是可由此而应进士试,当时又称为 举进士乡贡,每年仲冬,随各州进贡品而入贡举人。每岁随物上贡举人,都以京兆府(西京长安所在州)为最多。玄宗后期, 禄者以京兆、同(州)、华(州)为荣,而不入学 ,乡贡逐渐受重视。随之而来的弊端就是:膏梁之族挤入乡贡,学馆读书视为鄙事。

(3)中试授官岁举各科出身虽各不同,但考试时间和考场主考人是相同的。主考官初为吏部考功员外郎,玄宗开元二十四年改由礼部侍郎充任,一直沿袭下来。

礼部考试毕,送中书门下详覆,然后放榜。

各科考试,规定明确。择其秀才、明经、进士等科,转录如下:秀才科,试方略策5道,以文理通粗程度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4等,为及第。

明经科,先帖文,然后口试,经书问大义10条,答时务策3道,亦为4等。

进士科,试时务策5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4、帖过4以上为乙第。

这种常科及第后,只是获得了出身,即有了做官的资格,并不是立即就可以做官,还得有一定的选限方可赴集而试。玄宗开元三年(715年)六月的一道诏书说得很明白: 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 经过吏部试判,中者才授官。

秀才等为最高,授官时品阶也高于其他科。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从八品上;中上等,从八品下。

明经科,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正九品上;上下第,正九品下;中上第,从九品下。

进士科,甲第,从九品上;乙第,从九品下。

制举则与岁举不同,登科后便可授官,但也有等第之分。如太极元年(712年),玄宗即位后制举,韩休、赵冬曦应贤良方正科,对策并为乙第;张九龄应道侔伊吕科,对策第二等。

  唐初的主要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但在某些方面有所改进,因而比隋制更完善,更严密,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1政治制度

  唐初,中央的主要机构为三省、六部、一台、五监、九寺。地方上实行州县两级制。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道,作为监察区。

  三省六部制 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隋称内史省),职掌与隋制同。尚书省下设吏、户(隋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职掌亦与隋制相同。中央还另有殿中省和秘书省,但在中枢政治中的作用不大,故习称唐代是三省六部。

  三省长官起初均为宰相,共议国政。但由于尚书令权力太大遂以唐太宗曾任此职为理由,不再授人,而以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左右仆射起初是当然的宰相,但后来要加“同中书门下”头衔才是宰相。由于中书令、门下侍中的名位较高,所以也不常设。于是就给其他官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头衔,担任宰相。宰相们平时在政事堂讨论军国大事。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宰相的权力分于三省,又由品级较低的官吏担任宰相,这就进一步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但同时也更便于发挥整个统治集团的意志。

  一台五监九寺 一台即御史台,掌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参预大狱的审讯。五监即掌文教的国子监、掌皇家手工业生产的少府监、掌土木工程的将作监、掌制造军器的军器监和掌水利建设的都水监。九寺即掌礼仪祭祀的太常寺,掌皇室酒醴(lǐ李)膳羞的光禄寺,掌兵器仪仗的卫尉寺,掌皇族谱籍的宗正寺,掌皇帝车马和国家牧政的太仆寺,掌刑法断狱的大理寺,掌国宾、礼仪的鸿胪寺,掌国家仓廪储备的司农寺和掌财货,贸易的太府寺。

  州县和道 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与隋朝基本相同,仍为州县两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县下设乡,乡下设里。

  唐太宗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划分为十个监察区,称为道。时常派黜陟使或巡察使到各道巡察。唐玄宗时,又分全国为十五道,每道设采访使一人,督察所属州县。

  2府兵制

  府兵是唐初的主要军事力量。其编制的基本单位是折冲府(又称军府)。府分三等,上府一千二百人,中府一千人,下府八百人。军府长官为折冲都尉,副职为左右果毅都尉。府兵称卫士或侍官。军府分别隶属于十二卫和六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直接听命于皇帝。六率各设率一人,隶属于太子。军府最多时有六百三十四个,约百分之四十分布在京师所在的关中,以便中央政府手握重兵,控制四方。府兵必须凭尚书省兵部的兵符才能调拨。战时由皇帝命将率军出征,战争结束,将领回朝,士卒归府,将无常兵,难以干预国政。

  唐代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是兵农合一的制度。卫士二十一岁入军,六十岁免役。征点标准是“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①。府兵农忙时生产,农闲时操练。其经常性任务是轮流到京城宿卫(称为“番上”),或到边境和内地的要地戍守。战时则应征作战。卫士服役期间,免除其自身的租调,但衣装、口粮和大部分兵器都要自备。府兵制虽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但卫士个人的负担却很沉重。在均田制破坏的过程中,此制亦随之破坏,后为募兵制所代替。

  募兵(又称兵募)在唐初不是常备军,只是战时才临时招募,后来逐渐制度化,成为常备军。另外,还有北衙禁军,其主要任务是守卫皇宫。

  3科举制

  科举制始创于隋朝。至唐朝进一步发展、完善,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方法。随着科举制的推行,学校教育也日益发展。中央设国子监,下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等六学。地方上设有州、县学。学生称生徒,学习成绩好的,由学校保送参加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分为常举和制举。常举每年举行考试,科目主要是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另外还有秀才、道举、童子、一史、三史等科。常举的应考者有两个来源,一为生徒,即由各级各类学校保送者;二为乡贡,即经州县考试选拔的自学者。应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主要考试对儒家经典的记忆,比较容易;进士科主要考诗赋和政论,难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径,因之最受重视。人们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说明考中进士之不易。常举初由吏部主持,后改由礼部主持。

  制举是为了搜罗非常人才而临时设置的考试,不常举行。所设科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等一百多种。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应考,录取者优予官职或提升。

  科举制有利于庶族地主参政,进一步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4土地与赋役制度

  唐继隋末大乱之后,人口死散很多,土地大量荒芜,社会经济凋弊。唐朝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发展农业生产,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调发,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

  均田制 均田令规定:继续实行均田制,庶民依据户籍授田。人三岁以下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丁男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授田一顷。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要还官。老男、残废、重病者授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授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二十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二十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狭乡农民亦减半授田。

  贵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一百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六十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入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土地买卖受到严格控制。但官僚贵族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出卖;百姓的永业田在人死家贫无力埋葬时亦可出卖;百姓的口分田在由狭乡迁往宽乡,或者卖充住宅、邸店、碾硙时,亦可出卖。买地者不准超过本人应占田限额。

  唐代的均田制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谓授田,主要是从荒地上调拨。地主占田往往逾限,而农民大多授田不足额,甚至有些地区每户农民有田不过十亩、五亩。虽然如此,但农民在均田制下毕竟得到了一些土地,而且均田制禁止随意买卖土地和无限占田,在一定程度上起了抑制土地兼并,维护小农经济的作用。所以均田制的实行对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是唐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5法律

  唐代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规定,如《户令》、《田令》等。式是各项行政法规,办事细则,如《水部式》等。格是对律、令、式所做的补充和修改。律、令、格、式互为补充,以律为主,同时并行。

  唐律是直接从隋《开皇律》发展而来的。唐律从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到唐太宗时修订完成。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律文加以解释。释文称为“疏”,具有和“律”同等的效力。二者合编,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名有笞、杖、徒、流、死等五种。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所减轻。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统治,亦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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